各区县(市)农业局:
根据国家农业部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632号公告,2007年1月1日起,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、对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。为了贯彻落实湘农业发[2007]27号文件精神,确保实现全面停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目标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进一步做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禁止销售使用的宣传工作。各区县(市)农业局要全面贯彻落实632号公告精神,进一步提高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危害性的认识。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是贯彻执行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,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竞争力的需要,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。各区县(市)农业局务必在3月份,要利用当地电视台、广播、报刊、资料等多种形式,加大对经销商及农民的宣传力度,切实做到家喻户晓,人人皆知,真正为禁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。
二、认真落实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停产、停销、停用工作。各区县(市)农业局务必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,于3月底前,全面完成辖区范围内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库存数量、品种的申报、核查上报及封存处理工作。经销商的申报工作必须真实准确,不能遗漏。核查工作必须严肃公正,核查准确后实行封存上报,3月底全市汇总,向政府、人大、环保部门汇报后,按有关规定处理,处理费用由经销商承担。
三、加大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生产、销售、使用等环节的查处力度。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禁用工作是今年农药管理的重点工作。各区县(市)农业局务必加大查处力度。从4月1日开始,逐个对企业、车间、门店进行检查,做到万无一失。对于未申报私自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,一经发现依法处理;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,一经发现依法处理;对于生产经营含有甲胺磷5种高毒农药复配制剂的要依法查处,确保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目标的实现。
常德市农业执法大队
二OO七年三月六日